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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eisure Association,缩写:(CL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和促进中国休闲度假产业发展的相关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推广积极向上的休闲文化,树立健康休闲观念,提高大众休闲度假生活质量,促进业界沟通,推进休闲度假理论研究,制订和推广规范,提高休闲度假服务水平,拓展休闲度假消费领域,坚持中国特色与面向国际相结合,为促进中国休闲度假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第六条 开展休闲度假领域的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制定休闲相关政策,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休闲度假发展建议,推动休闲度假领域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广健康休闲理念,倡导健康休闲度假方式,维护大众休闲权利,推行可持续的、公平的大众休闲计划,促进休闲度假消费增长;

第八条 组织开展休闲度假教育和培训,提高大众休闲度假素养和技能,培养休闲度假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休闲度假服务质量;

第九条 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制订和推广相关规范,提高公共休闲度假管理能力、休闲度假供给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第十条 向休闲度假相关企业提供咨询,研究和推广新标准、新技术、新经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促进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十一条 组织休闲度假学术研究,支持休闲度假科研创新,表彰有贡献的休闲度假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国际国内休闲度假学界交流,促进中国休闲度假研究的国际化;

第十二条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举办休闲度假领域的相关交流和推广活动,包括展览、会议、评选、培训、认证、联谊等;

第十三条 承办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承担世界休闲组织在中国国内开展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休闲度假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未履行相关义务,本会有权利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重大违反《中国旅游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现职领导者担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的推荐意见,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与罢免常务理事;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 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适时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无理由和未经理事会机构批准不缴会费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缴证书、牌。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中国旅游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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